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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医临床学鉴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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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实验室简介

     法医临床学室是重庆法医验伤所最早建立的专业鉴定室之一(1988年建立)。

法医临床鉴定室共有法医临床学鉴定人19名,鉴定助理15名。始终以“实事求是,科学公正”为鉴定原则;主要的鉴定内容有:损伤程度、伤残程度等; 每年鉴定约3000例左右,目前已鉴定近10万例案件,无一例明显差错。。在工作中,法医临床学研究室根据诉讼需求不断扩展新鉴定项目,2000年在全国率先开展医疗纠纷司法鉴定,摸索听证制度、因果关系及参与度等规范及鉴定。

二、鉴定项目

    1、损伤程度鉴定

    根据《《刑法》《刑诉法》,当事人或司法机关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,则需鉴定损伤程度,为刑事案件的处理及行政处罚提供证据。

    2、伤残等级鉴定

    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依据。若需对人身损害、交通事故、工伤事故中的受害者的民事赔偿,则需对伤伤者的残程度进行评定。   

 3、医疗过错鉴定

    为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依据。

    4、 护理依赖程度鉴定

    对具有严重残疾的被鉴定人,在情况稳定之后,是否仍然需要他人帮助以维系日常生活,以及需要他人帮助的程度进行鉴定。护理依赖程度分为完全护理依赖、部分护理依赖、大部分护理依赖、无需护理依赖。

  5、误工期、营养期、护理期鉴定

    由于损伤导致伤者日常生活能力下降,或者不能完成相关工作而导致经济损失,或重大损伤需要补充营养的,可行误工期、营养期、护理期鉴定等。

    6、其它

    伤病关系——对被鉴定人的伤害结果进行分析,评价损伤与疾病在其中的参与程度。

    致伤物推断——根据损伤表现分析致伤物体的性状。

    三、送检须知

  (一)委托方式

    主要接受法院、公安、检察院、保险公司等委托的法医临床学鉴定,律师和公民个人委托的案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受理。医疗纠纷鉴定需由人民法院或医疗调解委员会或卫生局联系我所,并提供相关卷宗、质证过的病历原件以及影像学资料等,签订鉴定委托合同。

  (二)注意事项

    1.必须持有由人民法院、公安局、检察院、保险公司及律师事务所等有关单位开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,并加盖公章。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的事项、被鉴定人基本信息、案情简介、鉴定使用的标准和委托方的联系方式(包括邮寄地址、固定电话、手机等)。个人和单位共同委托的鉴定,双方应各提供一份委托书,或一份共同签名的委托书,委托书中需载明上述信息,单位需加盖公章,个人需按捺指印。

    2.携带与损伤或疾病有关的病历材料(包括门诊病历手册、门诊病历、住院病历、各项化验单)、放射影像资料(X线片、CT片、核磁共振片等),尤其涉及骨折、颅脑损伤等情况时影像学资料需至少提供最初就诊时、中期复查、近期复查的影像学片。

    3.伤残评定时机:原则上是在伤后3个月后,且医疗终结的情况下进行。如涉及精神智能或周围神经损伤,宜在伤后6个月左右鉴定。

    4.损伤和伤残鉴定中被鉴定人本人必须到场,并携带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。

    5. 同一案件就同一鉴定目的重新鉴定的,委托方或当事人需提供此前的鉴定书复印件。

    6.普通案件一般15个工作日内完成,疑难案件15~30个工作日内完成,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,可以与委托机关协商或另行约定。

    7. 携带鉴定相关的费用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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