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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医临床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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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损伤鉴定的时限和多部位损伤程度的评定

    由于损伤程度评定包括损伤当时、损伤过程及损伤结局三个方面。因此,对于损伤结局的评定,一般应在病情稳定或治疗终止后进行。否则,有时会因为损伤程度评定的时间不同而导致损伤程度评定结果不同,给司法工作造成错误和困难。但有时鉴于办案时限的要求,需要在伤后较短时间作出损伤程度的评定,以便办案机关依法采取必要措施。对此,法医临床学鉴定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“临时鉴定”,总的原则是,如果目前已构成轻伤的,今后是否构成重伤无法判定的,暂按轻伤评定,是否构成重伤可待病情稳定或治疗终止后重新进行评定。此外,在法医学鉴定中经常还会遇到同一个体多部位损伤的情况,对于多部位、多处损伤的评定,可根据损伤后果综合评定,即达到相应损伤程度分类原则的,比照相应损伤程度来评定。如综合后果未达到相应损伤程度分类原则的,应分别评定,不宜多处损伤简单相加来评定损伤程度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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