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《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》的通知
渝价〔2017〕68号
各区县(自治县)发展改革委、司法局,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、司法局,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、司法局:
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,维护司法鉴定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,依据《重庆市定价目录》和《重庆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现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、收费标准以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《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》(见附件)中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,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下浮动,上浮幅度不超过10%,下浮不限。
二、对疑难、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事项,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浮,上浮幅度不超过50%。
三、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,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,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,累计最高不超过5万。
(一)不超过10万元(含10万元)的,按照本通知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。
(二)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(含50万元)的部分,按照1%收取。
(三)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(含100万元)的部分,按照0.8%收取。
(四)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(含200万元)的部分,按照0.6%收取。
(五)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(含500万元)的部分,按照0.4%收取。
(六)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(含1000万元)的部分,按照0.2%收取。
(七)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,按照0.1%收取。
四、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市外委托的司法鉴定事项,其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协商。
五、司法鉴定机构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,按规定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,公示司法鉴定收费依据、收费项目、收费标准、服务内容、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六、本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。原《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贯彻执行〈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<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>的通知〉的通知》(渝价〔2009〕438号)同时废止。
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司法局
2017年5月3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