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"以审判为中心"的核心在于“以庭审为中心”,重在落实“庭审的实质化”和加强控辩对抗和有效质证。但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,庭审形式化却直接导致了鉴定意见审查的形式化,为解决这一问题,2012年我国对《刑事诉讼法》中有关司法鉴定问题有针对性地做了多处重大修改,取得了一定效果。未来的司法实践中,在保障新的《刑事诉讼法》贯彻落实的同时,需要有针对性地对相关制度加以完善,进一步端正对鉴定意见的认识,落实鉴定人出庭的规定、明确“有专门知识的人”的法律定位、实现对鉴定意见的有效质证。